公司解散诉讼中股东第三人的地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5 02:15浏览量:1892
《公司法》规则了股东的公司闭幕恳求权,是股东因其股权被其他股东侵略或依据其他法定理由,恳求闭幕公司的实体权力。那么,公司闭幕诉讼中股东第三人的位置是怎样的?以下,是由听讼网小编收拾的相关内容。
公司闭幕诉讼中股东的位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第4条规则:股东提起闭幕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同时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原告将其他股东改变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改变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申述。原告提起闭幕公司诉讼应当奉告其他股东,或许由人民法院告诉其参与诉讼。其他股东或许有关好坏关系人恳求以一起原告或许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
依据该条规则,提起闭幕公司诉讼的原告系股东自毋庸讳言,公司作为被告应也无争议。但曾有学者提出,股东恳求闭幕公司诉讼应以操控股东为被告,公司和其他未介入争议的股东为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理由是:闭幕公司实际上是免除公司股东之间的协作协议,所以原告和被告只能是公司股东。别的,公司是公司股东讼争的标的,闭幕公司的判定对公司整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因而,公司及未介入争议的公司其他股东应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
但是,闭幕公司诉讼的本质尽管归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但侵权行为的施行主体仍是公司,接受案子晦气成果的也是公司,假如公司不能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则公司无法行使相应抗辩权,这有违法理。因而,闭幕公司诉讼的适格被告当是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应作为第三人。当然,假如其他股东或许有关好坏关系人恳求以一起原告身份参与诉讼,或许有关好坏关系人恳求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人民法院也应予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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